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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發現職業病如何處理

離職後2年內被診斷爲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離職後發現職業病如何處理

過去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供發生工傷時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而職業病的發生是以被診斷爲職業病之日爲標誌的,這就導致了很多職工由於種種原因,在離開企業後才被診斷出患職業病,因而無法提供這時與原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工傷認定申請不被受理,影響了工傷保險補償權利的行使。

現在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職業病發生單位屬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其職工離職2年內被診斷爲患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並作出工傷認定。據瞭解,此舉突破了患職業病認定工傷的勞動關係舉證難問題,有力維護了患職業病職工的健康權益。

離職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支付其相應的職業病待遇

過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離職後被診斷患職業病並認定工傷,由於企業已經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與工傷保險基金終止了保險關係,所以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其工傷待遇,而全部由企業負擔。

現在按照《通知》規定,對於上述情況,如職業病發生單位在職工離職前已經爲其參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例規定的待遇費用;如職業病發生單位沒有爲其參保,則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全部待遇費用。據瞭解,此舉充分體現了優先保障的思路,一定程度突破了企業完全履行繳費義務後,才能支付職工待遇的傳統做法,將對職工的保障與對企業的行政執法分離,有利於保障職工的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