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各位HR,問個離職問題

目前想離職(12月底就向主管說過,春節過後才正式提的離職),向HR要了離職申請表。填完表格後將電子版的離職申請發到HR手裏(主管未簽字)。 HR要求將電子版打印出來後由主管和我簽完字後交給HR才行。

現在我有幾個法律層面的問題想要問一下

因爲我在團隊中位置比較重要,目前公司明確想拖延我離職的時間,那麼我第一次回致給HR離職申請的時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0天后是否即可離職?

如果沒有具備法律效力的'離職證據,而單方面離職不來上班的話未結清的工資是否有權利索取,如果公司不支付工資的話用何種方式索取?

謝謝大家

各位HR,問個離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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