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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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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稅法

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重點

(一)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範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爲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經營所在地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爲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覈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髮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浙江省專業發票有:保險、金融服務、郵政、貨物運輸)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爲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

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覈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

(2)查定徵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查驗徵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後徵稅,並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並據以徵稅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覈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並以此爲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7)委託代徵,是指受託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覈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覈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標籤:經濟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