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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票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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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製成的並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下面是小編爲你帶來的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票據追索 ,歡迎閱讀。

2017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票據追索

適用情形

1.到期後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4.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