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校園範文 > 其他

2017經濟法基礎筆記

其他2.1W

導語:關於2017經濟法基礎筆記,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2017經濟法基礎筆記

 2017經濟法基礎筆記

勞動報酬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例外。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5)加班工資定額標準

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④實行計件工資的,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的加班,按上述原則適用。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⑤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提示】此標準爲底限,實際可支付更高工資。

(6)各類標準適用

最低工資、上年月平均工資標準、勞動保護等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

一般用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約定後可用註冊地更高標準。

(7)勞動者責任賠償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處罰措施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提示】加班應付金額=正常工資 加班工資。

試用期

(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服務期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勞動者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5)培訓費用

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提示】沒出資或沒憑證均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6)服務期內解除合同:屬於勞動者違約的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示】勞動者過錯導致被單位開除也算違約。

(7)勞動者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者違約的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示】單位過錯導致員工辭職不算違約。

  競業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

【提示】不支付補償金,則此競業限制約定無效。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標籤:經濟法 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