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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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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更好地給學生講經濟法基礎的講義該如何準備?下面爲大家提供相關的內容,歡迎參考!

經濟法基礎講義

  一、法和法律

  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着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要點1】法不是超階級的產物,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都能體現爲法,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要點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2)法的特徵:

法作爲一種特殊的行爲規則和社會規範,不僅具有行爲規則、社會規範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①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國家意志性;

②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強制性;

③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爲規範—利導性;

④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規範性。

  二、法律事實

任何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範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後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

按照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爲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爲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爲。

  (一)法律事件

1.含義: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2.種類:根據事件的起因可以分爲絕對事件、相對事件。

(1)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

例如:地震、洪水、颱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

(2)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例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爲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法律關係中並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

【提示】事件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

  (二)法律行爲

1.含義: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注意】出題時經常將法律事實、法律行爲和法律事件結合在選擇題會考查。

2.法律行爲的分類:

(1)合法行爲與違法行爲。 違法行爲是應受懲罰的行爲。

(2)積極行爲(作爲)與消極行爲(不作爲)。消極行爲,又稱不作爲,則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

(3)(意思)表示行爲與非表示行爲。 非表示行爲,是指非經行爲者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某種事實狀態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爲,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

(4) 單方行爲與多方行爲。這單方行爲,是指由法律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爲,如遺囑、行政命令等;多方行爲,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方法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爲,如合同行爲等。

(5)要式行爲與非要式行爲。

(6)自主行爲與代理行爲。

標籤:經濟法 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