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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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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中有很多考點值得我們去總結,這也是爲了以後複習的方便。以下是《經濟法基礎》總結內容,歡迎閱覽!

《經濟法基礎》總結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考點總結:票據追索

  適用情形

1.到期後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4.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爲限。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考點總結: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徵稅範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爲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爲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理解】實質重於形式

3.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爲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4.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5.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爲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爲減少徵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徵。

(四)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

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生產環節不再繳納。

2.金銀首飾僅限於金、銀以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注意】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

(五)批發銷售捲菸——單一環節納稅的例外情況

菸草批發企業將捲菸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徵一道消費稅。

稅率:11%,並按0.005元/支加徵從量稅

【注意】捲菸消費稅改爲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徵收後,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標籤: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