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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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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科目共分爲七章,面對陌生的知識,大家可以分章節去複習,每天覆習一個知識點,在預習期時間很充足,先人一步備考是明智的選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知識點】: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爲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範圍不同。作爲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纔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爲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