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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委託收款知識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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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委託收款知識概括

(一)委託收款

經濟法基礎委託收款知識概括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二)委託收款的使用範圍

委託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

按委託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不同,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三)委託收款憑證必須記載的事項

包括:(1)表明“委託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託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6)委託日期;(7)收款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託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爲付款人的,委託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爲收款人的,委託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爲收款人的,委託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託銀行名稱。

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四)委託收款的注意事項

1.收款人辦理委託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託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2.商業匯票異地委託收款可匡算郵程,在票據到期日前辦理;

3.委託收取異地發行、兌付債券款項的,應在債券到期日才能辦理。

4.在同城範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依據國務院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定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並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