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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求解答

勞動法3.21W

我目前所在的企業是一家歷經五年,的微小型企業。公司裏行政人事爲一體,雖說崗位人員編制能夠滿足企業的正常運營,但各個崗位還是存在着些許潛在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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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市場部有個業務人員離職,在離職前所涉及的幾個業務也與其他同事做了交接。整個離職程序走的'很規範,但問題是在該員工離職後一個月裏,原本簽訂合同未執行項目的客戶打來電話,說該合同由原有業務人員帶着我們公司的合同複印件去要求該合同作廢,並與客戶重新以其他同和的合同成交。

他的行爲是違反勞動法的,但對於我部門來說,追究的意義有多大?如果追究,會在團隊裏造成不良的影響,若是不追究,不排除日後有其他人效仿。翻查了很多資料,也知道問題出在根本的管理上,但對於此類現象,該怎麼去從根本上杜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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