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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問題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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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今社會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是先試用1-3個月不等,然後再籤合同.但勞動法明文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籤合同的,可以在合同裏寫明試用期爲幾個月.這不是有違勞動法嗎?難道他們不怕有不良居心的勞工人民詐他雙倍工資?這裏面有什麼玄機嗎?
2.如今的工廠,發工資之日都在15號以後發,也就是要一直扣住你半月工資.假設此人新入工廠,在試用期做了一個月(試用期不籤合同的.),他根據勞動法書面辭職,3天后就可以離職.這個月的工資,好像多半會打水飄,要不就是嚴重打折.
這是爲什麼?
3.勞動法說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籤合同,但是如果公司不給籤,要試用,你同意在做了,如果有了勞動糾份,你要求二倍數給你?你如何勝訴?
4.勞動期之內,公司跟你說籤合同的事,但並不說什麼時候籤,只說你做這麼些天了,表現也好,公司呢或者呢找到適當的時候,把合同呢也籤一下,類似這樣模棱兩可的話,你說他要和你籤嘛,他沒說具體時間,你說他要和你沒簽的意思嘛,他卻在說籤合同的事了.而你在這時候說:我無所謂的,可以籤,也可以不籤.之後就不說起了,但保險公司在給你交了,只是沒書面的,是否可以雙倍工資訴送?能勝否?以上只是假如的情況,我想大多數人都不會如此低劣.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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