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勞動法

《勞動法》解析

勞動法1.3W


《勞動法》解析

1. 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三項平等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和合法的原則。

2.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定立,書面形式明確、具體。

3. 合同期條款分爲三種:固定期、無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對普通勞動者的就業保障角度看,不定期勞動合同相對於定期勞動合同而言對就業者更爲有利和安全。

4. 我國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期限長短未作限制,也未對續訂次數做出限制。但是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同的,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視爲無固定期限合同。

5.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其涉及的範圍可以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障和福利等。

6. 試用期滿後,雙方都同意的話,被使用者即成爲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試用期時不能違反一下規定:試用期須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不能單獨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對工作崗位或工種未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一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7. 試用期的法律後果是,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試用期內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對方。但勞動者行駛該項權利時不附帶任何條件,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則須證明勞動者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8. 保密義務人辭職的提前通知和脫密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該員工辭職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將該員工調離原工作場所或崗位等相應的措施。保密義務的辭職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提前通知期和採取脫密措施。

9. 競業禁止條款是指約定限制或禁止僱員從事或參與從事與用人單位同業競爭的活動,以保護單位的商業利益的合同條款。這就意味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或離開用人單位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爲他人經營或與他人合夥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禁止條款一般包括競業禁止的具體範圍、競業禁止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10. 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親自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

11. 勞動合同的終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合同期限屆滿;約定的終止條件成立,如勞動者考取大學、參軍、出國等。

12. 勞動合同的延長: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原勞動合同期限滿,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 雙方協商總是用人單位像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建議時才適用。按規定,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4.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長到哺乳期結束。

15. 預告辭職即勞動者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6. 支付經濟補償金: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單方面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和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與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因勞動之不能勝任工作而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一個月工資是指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17. 支付醫療補助費: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患病或因工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在增加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患絕症的在增加的不低於百分之一百。

18. 工資的輔助形式:獎金作爲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物質獎勵的一種形式,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它包括生產金、節約金、勞動競賽獎、年終獎等;津貼是指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它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地區性津貼等;補貼是指爲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因素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房貼、煤價補貼等。

19. 特殊情況下工資的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又無補休的支付超過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假日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工資報酬。

20. 學習和培訓期間的工資:經用人單位推薦或批准,勞動者臨時脫產或半脫產到有關學校參加學習期間,工資照發,經本單位同意脫產參加函授學習的,在規定的脫產面授學習期間,工資照發,經本單位同意脫產參加成人教育學習的',學習期間工資照發。

21. 在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實際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

22. 企事業單位勞動者的工作期間,午休和用飯時間一般爲1至2小時。

23. 探親假: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對方一次20天的假期,職工在規定的探親期間,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已婚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的部分有所在單位支付

24.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女職工的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沒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產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產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25. 一般情況下,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期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應給予42天的產假。

26. 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一起負擔。養老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渠道:國家財政補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

27. 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工人)和55歲(職員)

28. 用人單位提供的個人福利:職工探親補貼,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生活消費的價格補貼,獨生子女補貼(用人單位可以向持有獨生子女證的職工按月發給兒童保健費,出生時領證的發放時間爲10年,4週歲後領證的發放期限到十四周歲整)

標籤:勞動法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