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管理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管理1.28W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1.0目的:

爲進一步規範員工離職管理,明確離職流程,降低離職人員對公司正常工作的影響,確保工作平穩過渡,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0離職類型:

員工離職分爲三種類型:辭職、辭退與開除。

4.0程序:

4.1辭職管理:

4.1.1辭職定義:辭職是指員工因個人因素單方、主動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辭職者,行政人事中心給予正常的薪資結算;不按公司正常程序辦理辭職或擅自離職者,不予結算薪資,若因個人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另行追究其相關責任。

4.1.2辭職程序:

部門主管級以下員工的辭職:見習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申請;試用期內員工應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轉正後員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5天提出辭職申請。

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的辭職:試用期內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辭職應提前20天提出辭職申請;轉正後的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辭職應至少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

用人部門各級管理者及行政人事中心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依次分別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瞭解員工辭職真實原因,並對工作績效良好的員工進行挽留。

員工辭職申請,必須由辭職員工親自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部門主管級以下員工的辭職,經部門主管、經理、分管副總、行政人事中心審批生效;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辭職,需經其直接上級、上上級、行政人事中心、行政副總、總經理審批生效。

員工辭職申請獲批,應立即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面談表》、《交接手續完善表》,用人部門應及時、妥善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文檔、物品。員工辭職申請未獲批准的,必須按規定,在15天(主管級以上的20~30天)以後辦理交接,在此期間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仍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員工辭職辦理期限:試用期內員工1天內辦理交接手續;轉正後員工2天內辦理交接手續;試用期內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2天內辦理交接手續;轉正後的部門主管(含)以上員工3天內辦理交接手續;財務或特殊人員視工作實際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一旦辭職手續及工作交接辦理完畢,視辭職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自動解除。

4.2 辭退管理:

4.2.1辭退定義: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公司發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辭退及轉正後辭退。行政人事中心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4.2.2 辭退程序:

辭退試用期員工的,用人部門應提前3天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行政人事中心對部門辭退的員工進行調查,覈實員工的`工作情況和被辭退的原因。如情況屬實,由人事專員通知員工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方可離職。

辭退已轉正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前5天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並附相關考覈及內部調整資料,行政人事中心對部門辭退的員工進行調查,覈實員工的工作情況和被辭退的原因。如員工確實不適合現任工作崗位,或因部門人員精簡退回行政人事中心的,行政人事中心將另行安排合適工作崗位。尚不能安排合適工作崗位或不服從安排的員工直接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方可離職。

辭退員工,須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用人部門申請辭退部門主管及以下員工,經直接上級、上上級、行政人事中心、行政副總審批;用人部門申請辭退部門主管以上(含)員工,需經其直接上級、上上級、行政人事中心、總經理審批;員工的辭退決定,若用人部門與行政人事中心存有異議,原則上以行政人事中心的意見爲準;用人部門若與行政人事中心有重大異議者,由總經理進行裁決。

被辭退員工同樣需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方可離職。

4.3 開除管理:

4.3.1開除定義: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4.3.2開除程序: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相關標準詳見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應按下述程序及時給予開除處理。

開除員工,用人部門應即時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並附詳細情況說明。被開除員工同樣需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方可離職。

被開除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由行政人事中心正式擬文,在公司範圍內進行通報,以懲效尤。

5.0 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5.1 任何人不得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爲(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以上規定進行,憑藉相關管理表單進行有效審批、簽署。

5.2 員工離職時,其直屬上級應與離職人員進行溝通,並及時收繳各類工作資料。

5.3員工離職時,行政人事中心應與離職人進行面談,同時辦理以下事項:

(1).收回員工工牌;

(2).審查員工的薪資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存有的問題;

(4).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5.4 辭職員工應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出具“個人委託書”及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

5.5薪資結算: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截止日爲正式離職日期,以最後考勤爲準;薪

資領取時間爲下次公司發薪時間。

6.0獎懲:

6.1 違反以上規定程序的各類操作,均視爲無效。

6.2 違反以上規定程序的管理者或當事人,要承擔管理責任;擾亂正常管理工作

及造成損失者,另行追究責任。同時,要承擔經濟處罰,視情況給予50200元的罰款,從當事人當期工資中扣除。

7.0 其他:

7.1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者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

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其中辭退或開除者,不得在本公司申請供職。

7.2離職員工的人事資料須在人力資源部延期備檔存放,離職員工不得自行要求

撤消其人事檔案信息。

8.0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負責統一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