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法律

2016年稅收新政策

法律1.66W

2016年,國家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新政。優惠範圍再增廣、力度再加大、辦稅手續再簡化……這些稅收新政從不同角度與層面出發,多維度地體現了稅 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功效,爲促進經濟發展、改善環境、助力民生髮揮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只選取了部分行業做記錄)

2016年稅收新政策

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

稅收有新優惠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再加大

南京某體育運動學校是一家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學校擁有一所體育場館。場館除了日常體育教學使用外,還向社會公衆開放,以滿足周邊市民體育活動的需 要。近日,該學校財務人員到秦淮地稅局反映,體育場館維護費用、管理成本高,對外開放取得的收入大都用在了場館的維護和管理上。學校想知道在這方面有沒有 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人員介紹,根據2015年12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於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 文件規定: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 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衆體育活動需要;(二)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三)擁 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爲“合格”。如果體育場館符合 上述要求,經向稅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後即可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免徵優惠政策。

稅務人員進一步解釋: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受益的看似是該體育運動學校,但不難看出國家出臺該政策的深意,旨在鼓勵體育場館向社會 開放,用於滿足公衆體育活動需要且場館取得的收入需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因此,符合條件的納稅主體可享受免徵優惠,利用了稅收的調節槓桿 原理,加大體育場館有效降低稅收成本的力度,能夠更好地爲民服務。

2015 年,國家先後出臺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 稅〔2015〕99號)兩個文件,不斷擴大對小微企業的優惠限度。〔財稅2015〕34號文第一條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爲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文。該文件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 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 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一家小微企業會計王女士來到地稅局諮詢相關政策。王女士稱,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2015年實際經營月份爲12月,今年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爲25 萬元,由於對新政策的掌握並不熟練,她想知道應該如何繳納這稅款。稅務人員解釋,爲了進一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 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 61 號)文,對財稅〔2015〕99號文具體的徵管操作進行了細化。按照規定,該企業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 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所以根據規定,該企業 的減免稅額=25×9÷12×5%+25×3÷12×15%=1.875(萬元)。王女士聽完後,非常感謝稅務人員的熱心幫助,她高興地說:“感謝國家對 小微企業稅收的扶持,我們小微企業也一定會加強學習相關稅收政策,更好履行納稅義務。”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擴圍

扶持企業轉型升級

2016年以來,我國製造業面臨新一輪壓力,投資增速出現明顯下滑。爲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提升資金流動性,促進企業技術變革、創新改造,實 現傳統產業向中高端水平的邁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文件把政策惠及面擴大到了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內容上有兩個亮點:一是四個新增領域的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後新購進的固定 資產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二是對於這些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 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南京蘭潔塑業有限公司爲例,得益於政策擴圍,該公司2015年度因爲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 策節省現金流近30萬元。該公司會計表示:“我公司的負債率較高,加速折舊可以降低我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減少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僅能緩解資 金緊張,還能夠提升我們加大設備投資的意願,促進企業提質升級。”

本次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範圍的擴大,受惠企業數量進一步增加。不僅有效減輕了企業投資初期的稅收負擔,而且在改善企業現金流,調動企業提高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爲經濟轉型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後勁與活力。

年初,南京某企業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從供貨方取得了一臺設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設備作價280萬元。該企業林會計在辦稅大廳申報印花稅時,被告知其多申報了稅額。林會計非常疑惑:“我們是按照租賃合同千分之一的標準申報的呀,怎麼會多繳呢?”

稅務人員告訴林會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文的規定,從2015年12月 24日起,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 花。所以,該企業只需按照總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申報納稅。林會計弄清緣由後,特別激動:“這爲我們公司省下了一大筆開支呢,我們的業務又可以進一步拓展 啦,這個新政策真是太好了!”

同時,稅務人員提醒廣大納稅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標籤:稅收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