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
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大家都知道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是要約定一個試用期的,當然這個試用期並不是法律強行要求必須有的。試用期是單位與勞動者相互考察的一個時期,對於這個試用期的期限、待遇等內容,單位與勞動者該如何約定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通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其中就有對試用期的約定,所以並不是很多人以爲的試用期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同時,對於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法律對此沒有強行規定必須約定試用期。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確定的。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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