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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定與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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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 可能會碰到用人單位的制度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甚至衝突時,作爲法院會如何的選擇呢。作爲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了罷,這三者都是法院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但選擇不同勢必會對勞動者產生重要影響。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定與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內

最高院的'關於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了當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以勞動者的請求作爲適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前提,勞動者要求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