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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不一致如何適用?

合同2.55W

張某於2008年11月31日進入某公司工作,合同期爲2年, 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每年11月初,公司對員工進行績效考覈,根據考覈結果發放年終獎。2009年12月30日起,公司在公告欄公示,從2010年開始獎金髮放不再依據考覈進行發放,而是按年度發放,在本單位工作滿一整年(工作至當年度12月31日),獲得年底雙薪作爲獎勵。2010年9月30日,單位通知張某,合同於2010年11月30日到期,單位將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2010年11月初趙某績效考覈合格,但按照公示的新規定,單位不再支付張某年終獎金。張某認爲,在雙方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中,對他的工作崗位、工資、獎金支付均有約定;且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約定的內容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嚴格履行。因此,張某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年終獎,是否能得到支持?爲什麼?

請問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不一致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