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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勞動合同自動延長時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合同1.63W

[案情與問題]

案例5勞動合同自動延長時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鄭小姐於1996年10月應聘到某計算機廠工作。其與廠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合同期限爲兩年,到期後,若雙方無異議,合同自行延長。

當時,計算機廠正與一家外國公司共同籌建電腦公司(合資企業)。由於從事籌建工作的人員不足,計算機廠便派鄭小姐前去參加電腦公司籌建工作。電腦公司成立後,又讓鄭小姐留在電腦公司任銷售經理。

三年後,鄭小姐懷了孕,7個月時,因銷售任務重,體力吃不消,電腦公司領導提出,希望暫時爲其調整崗位或分配適當的工作。但電腦公司領導拒絕了鄭小姐的這一請求,並對她言稱“你要能幹,就幹;不能幹就辭職”。鄭小姐認爲電腦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中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的條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於是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鄭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與計算機廠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未與電腦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她以勞動合同中的甲方計算機廠爲被訴方進行了申訴。

可是計算機廠認爲,計算機廠雖然與鄭小姐簽訂過勞動合同,但她的兩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滿,雙方現已無任何關係。儘管鄭小姐未與電腦公簽訂勞動合同,但幾年來一直在那裏工作,說明她與電腦公司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她應以電腦公司,而不是以計算機廠爲被訴方來提出仲裁申請。

鄭小姐不同意計算機廠的說法,她認爲:自己是與計算機廠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到電腦公司工作的。合同規定的'兩年期限雖已屆滿,但因末辦理過終止手續,按照合同規定,合同應屬於自行延長。自己現在仍與計算機廠有合法的勞動合同關係,所以計算機廠應是本案的被訴方。鄭小姐與誰有勞動關係呢?

[分析與處理]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的建立是以義務性規範的形式表示的。

本案中的勞動關係完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來判斷,即鄭小姐與計算機機廠有勞動關係。計算機廠與鄭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後,將她派到了電腦公司工作。實質上,意味着鄭小姐在電腦公司工作是計算機廠爲其安排的工作崗位。鄭小姐與電腦公司之間的關係,相當於借用(調)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另外,鄭小姐與計算機廠的兩年期勞動合同雖已過期,但在合同期滿時,雙方均沒有終止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視爲“雙方無異議”。按合同約定,此合同已“自行延長”。也就是說,到目前爲止鄭小姐一直與計算機廠維繫着合法的勞動合同關係。

因此,作爲勞動合同當事人中用人單位的計算機廠,應當負責承擔爲鄭小姐提供孕期勞動保護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