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勞動合同

合同詐騙手法認定介紹

合同詐騙在經濟交往領域呈上升趨勢,其手法多種多樣,司法實踐中對此罪的認定亦分歧頗多。爲了對該罪在認識上儘可能一致,有必要就合同詐騙罪中的有關分歧問題進行一些研討。

合同詐騙手法認定介紹

隱瞞履約能力的詐騙認定

在合同詐騙案件中多數行爲人都以作爲方式實施犯罪,但少數案件也有不作爲的情況。刑法理論上認定該罪的特徵主要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就隱瞞真相而言,是指行爲人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意隱瞞另一方應該知悉的內容,其採取的方式有作爲的,也有不作爲的。不作爲的方式,主要表現爲不履行合同告知義務,隱瞞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個人租用了一處樓盤,爲開設商場以公司的名義與乙簽訂裝修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爲甲進行了數十萬元的裝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卻無法取得報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沒有資金。本案中甲並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了履行不能的現狀,致使乙蒙受欺詐。筆者以爲甲的故意隱瞞行爲應該定罪,理由是:甲通過隱瞞事實真相已達到了其預期目的,即不花錢享有裝修成果,並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財產失控。爲此,甲的行爲理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責任

具有因果關係的詐騙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因果關係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於雙重的因果關係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爲一個因果關係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詐騙罪表現爲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願”交付。在一些因果關係中,如果被害人錯誤在先,行爲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如:甲爲達到承攬某一工程項目,故意誇大自己的能力和資質,不惜支付數萬元預付款或保證金與行爲人簽訂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過程中,甲出現了事實不能。這一不能,是甲本身過錯所造成,應自己予以承擔。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經發現錯誤,需要糾正,而行爲人知道對方錯誤,不但不給予協助糾正,相反,通過自己的行爲導致錯誤方錯誤認識延續和程度加深。這種情況的產生,應視爲是行爲人積極作爲方式所至,應認定其涉嫌合同詐騙。

部分履約的詐騙認定

一般而言,行爲人爲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爲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後最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最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爲人的行爲趨向。如果行爲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於主觀上突然產生變化,不繼續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佔爲己有,並部分實施了規避法律的行爲。後因迫於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爲合同詐騙罪,應視行爲終結後再作出判定。因爲,行爲人的財物取得,正處在合同合法履行的過程中,其主觀犯意的變化,從刑法理論上而言,是一種事中故意。這種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爲終結後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爲人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事中對後面應該履行的部分,採取無視追討,攜款逃逸、躲避隱匿等行爲,這時就可根據行爲終結的事實來認定行爲人具有詐騙故意。因爲行爲人先行履行部分,雖說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爲人已產生了犯意,並實施了相關行爲,應該定罪處罰。如果行爲人迫於對方的追討,其主觀意志又產生了變化,繼續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不能定罪。

“拆東牆補西牆”的詐騙認定

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進行詐騙(下稱“拆騙”)是合同詐騙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爲行爲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爲,採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我以爲,以合同形式拆騙認定合同詐騙,應注意行爲人的主觀故意。因爲行爲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如:甲以他人歇業的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如數發運煤炭。甲獲取煤炭後即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於個人揮霍。數月後,甲又採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丙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並從丙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乙,繼續滿足個人的揮霍。此後又拆騙多次。這種拆騙行爲,筆者以爲,應對甲合同詐騙行爲的次數、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考慮。因爲,甲每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爲已經全部完成,每次詐騙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甲詐騙歸還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實認定,那麼甲實施詐騙後歸還給乙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

標籤:合同詐騙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