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關係介紹
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審理中,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爲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有關無效情形,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的約束,學者們存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爲,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合同當事人對於其行爲的違法性應當知曉。《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根據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也同樣具有訴訟時效。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此,筆者存有不同觀點。筆者認爲,從理論上講,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從實踐角度看,其應受民法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因爲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於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後者所要達到的目的。(2)一般認爲,訴訟時效的客體限於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於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3)由於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於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後就會變爲有效,由違法變爲合法。這種後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雖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筆者認爲,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確認無效之前,當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隨着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確認合同無效,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係,既存經濟秩序隨時有可能被破壞,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既有悖於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對觀點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認爲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的限制,則在一定的時間經過以後違法的合同將變成爲合法的'合同,違法的行爲將變成合法的行爲,違法的利益將變成爲合法的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爲的違法性要比無效合同嚴重得多,就連犯罪行爲也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有何理由不受時間的約束。因此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必然應受到時間的約束。那麼其又應受何種時效的限制呢?
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除斥期間功能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對無效合同確認權加以限制的時效應歸屬於除斥期間。但在現今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又不能讓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這一權利失去控制。筆者認爲可以用民法的最長時效20年對其進行約束。有人會認爲,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內,隨時可主張合同無效,這還是不利於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係的穩定。筆者認爲這種觀點不值一駁,因爲,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最長時效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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