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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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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的處理方式有私了、調解、訴訟等幾種,選擇訴訟的話就要主要訴訟時效的規定,因爲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的勝訴權將不會得到保障。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

關於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主張、行使自己權利的時間期限,未能在訴訟時效內主張行使權利的,該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強制保護。換句話說,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的,將會喪失勝訴權,法院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給予該權利強制保護,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儘快行使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136條第l項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爲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爲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本書認爲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爲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

綜上,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根據訴訟請求不一樣訴訟時效規定也是不一樣的。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爲兩年,與人身有關的訴訟時效爲一年。總之,交通事故訴訟因事故處理不同,時效規定也不同。如果確定以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一定要注意時效規定,以免錯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