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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與一般保險欺詐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社保1.14W

保險詐騙罪與一般保險欺詐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爲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重慶刑事律師網專業刑事律師團隊專門從事刑事辯護,專業十二年,上千起刑事辯護案例,爲您解答保險詐騙罪與一般保險欺詐行爲的區別。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保險詐騙罪專題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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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有關的任何虛假告知與隱瞞真相的行爲均可構成保險欺詐。而保險詐騙罪是一種特定的犯罪行爲,我國刑法第198條是採用敘明罪狀的方式對保險詐騙罪作出規定的,但對保險詐騙罪的概念應當如何表述與概括,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學術界一些學者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概括出的一個較爲準確的概念是: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法保險法律、法規,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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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與保險詐騙的區別:其一、行爲目的不盡相同,保險詐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保險欺詐則無此要求。其二。行爲主體不同。保險欺詐的行爲主體是一切與保險活動有關的人員和單位;而保險詐騙的主體僅限於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與保險理賠有關的保險事故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等。其三,行爲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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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的行爲方式有以下五種:(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爲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爲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爲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爲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爲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爲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爲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標籤:詐騙罪 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