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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職應如何辦理手續?

問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應如何辦理手續?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職應如何辦理手續?

問題涉及的相關法條:《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規定:“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第十三條規定:“辭職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准允許辭職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餘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案例簡介:王某原在某一事業單位任技術員,於2000年1月份向單位提出辭職,並請了1個月的探親假,之後沒再去單位上班。5個月之後單位通知其愛人要麼賠償單位2萬元人民幣,要麼按照自動離職處理。王某問,單位這樣做對嗎?

法博士的話:根據人調發(1990)第19號文《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第13條規定:“辭職應按規定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這是關於辭職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

第4條規定:“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這是關於辭職形式的規定。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這是關於特定人員的辭職要經過批准的規定。

第12條規定:“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定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這是關於辭職時,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標準的規定。

具體到本案,王某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後,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休假後不去上班,屬於擅自離職行爲,此種做法是不對的。辭職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辭職需要批准,在批准後纔可以辦理辭職手續。單位讓其交的2萬元人民幣應當是培訓費的費用,這是有根據的。如不交2萬元人民幣則按自動離職處理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