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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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該怎麼辦?

問:我們單位有兩個難題急需請教。第一個是一名在公司工作了近5年的員工,2007年11月辭職,當年12月辦理了部門工作交接手續,但是未辦理員工離職程序就離開了。她的養老保險手續也於當年轉出。這種情況單位還有必要給她辦理離職證明嗎?第二個是有兩位員工是2007年2月份來公司的,均未與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他們於2007年5月辭職,幾次催促均未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這種情況我們單位該如何處理?

員工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該怎麼辦?

答:關於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爲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於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

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麼用人單位有爲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但是,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於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對於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加強離職程序的管理,即規定離職程序。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沒有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紀處理。對於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最忌諱的就是不予處理,即員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員工,這樣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