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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拒發離職員工年終獎被判支付4倍工資

張先生辭職後向公司索要年終獎遭拒,爲此他與自己的老東家對簿公堂。

單位拒發離職員工年終獎被判支付4倍工資

今天上午北京順義法院通報,二審法院駁回了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支持了張先生的請求。

離職被賴年終獎 申訴獲勞動仲裁支持

據瞭解,張先生曾是某科技公司的員工,他於2011年12月31日辭職。之後,他要求按照公司勞動合同及相關文件約定,以基本工資的四倍支付其2011年的年終獎。

但是公司不同意支付,張先生爲此申訴至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支持了張先生的請求。

而後,該公司將張先生訴至法院稱,年終獎並非固定性收入,年終獎的發放要根據公司運營結果、員工考覈結果確定,可是張先生在職期間績效考評不合格。

另外,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時間是在次年的三四月,年終獎的統計週期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時間遠在張先生離職之後。

再有,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的數額,年終獎的計算基數並不代表年終獎就是月基本工資的四倍。

離職員工:勞動合同中約定報酬含年終獎

張先生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報酬包括年終獎,並按年支付。自己於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符合支付年終獎的條件。

原告的兩個文件規定的年終獎的計算基數,均是基本工資的四倍,並規定了年終獎的考覈指標和計算基數的內容。

即使按照原告公司所說年終獎是動態的,不是固定數額,也可通過計算確定,不能成爲原告拒絕支付年終獎的理由。

張先生認爲,公司根據自己在崗時的基本工資和考覈指標,完全可以計算出他的年終獎的具體數額。

此外,張先生說,他辭職後,所在部門領導挽留的郵件顯示自己一直表現很好。

法院審理

公司終審被判支付四倍工資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先生提供的證據以及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出庭陳述,均已證實年終獎的考覈週期爲自然年度。張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已滿一年,符合考覈週期的規定。

其次,公司稱張先生2011年度績效不合格,但該績效爲公司單方作出,該證據在仲裁也未出示,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所陳述的事實。

法院認爲,公司應在張先生離職時付清其年終獎,但因爲該公司年終獎發放爲次年三四月,故公司不能以張先生已離職爲由拒付年終獎。

該公司拒絕提交張先生所在部門的工資支付記錄,法院無法比照其他職工工資計算年終獎,因此,法院要求該公司以張先生基本工資的四倍支付其年終獎。

一審宣判後,該科技公司上訴,二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