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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合同員工憤然離職 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不籤合同員工憤然離職 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爲錫城裝修公司工作了6個月,陳小姐多次申請,裝修公司卻遲遲不肯與她簽訂勞動合同。陳小姐就裝修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工資、不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事宜向無錫人事和勞動局進行投訴,引發雙方矛盾激化。最終,陳小姐憤然辭職,並起訴至崇安法院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合同解除金。

但公司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爲由拒絕賠付。近日,崇安法院審理這起糾紛,認爲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陳小姐每日上班時間固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去年6月,陳玟到市區某裝修公司工作,雙方約定按涉及產量計算工資報酬,但未籤勞動合同。去年6月至同年11月,裝修公司按月足額支付陳玟工資。12月份,裝修公司通知陳玟領取工資,但因公司將陳玟工資列入12月份外包計件費用明細表中,並要求陳玟領取時在該表上簽名,遭到陳玟的'拒絕。

雙方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事宜發生糾紛。12月底,陳玟離開該公司未再上班。

近日,陳玟訴至法院,稱自己工作期間,每天工作時間基本爲早上9點至下午5點,由設計部主管對其手工考勤。若遇特殊情況,設計部主管可對部門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微調。但裝修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併爲其繳納社保。

而裝修公司卻認爲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只存在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加工承攬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雙方不存在勞務關係,無須支付未簽訂合同的一倍工資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訴訟中,陳玟申請證人公司設計部主管作證,該主管指出09年11月,公司曾兩次開會承諾與正式員工陳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均未兌現。公司考勤分爲刷卡和手工考勤兩種,陳玟屬於後者,其作爲設計部主管每日對沈茵茵進行手工考勤,陳玟基本每天都到公司上班。

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當提供相關初步證據。本案中,陳玟提供的工資條、工作證、公司徽章、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了自2009年6月1日起沈茵茵與裝修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雙方以設計產量結算工資。裝修公司理應按規定,支付陳小姐09年6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1382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