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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不籤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是法律的規定,但是支付總額居然達到近9萬元還是罕見的。昨天,打工者餘曉玲終於拿到了耗時近2年的這份勝訴判決書,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爲,應支付餘曉玲補償款176505.14元,其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加付工資88413.79元。這是市中級法院審理勞動合同案中,單人獲得的最高補償。

不籤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案情:從月薪8300元變爲無底薪

2003年11月,餘曉玲受聘到中山市華麗置業有限公司(化名)任銷售經理。2007年3月20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合同還約定餘曉玲的工資爲每月8000元(稅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餘曉玲仍繼續在華麗公司工作,且從2008年2月開始,餘曉玲的底薪調爲8300元/月。

2008年8月,華麗公司對餘曉玲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進行調整,餘曉玲無底薪,其工作性質是在外銷售,而不用駐場銷售,每銷售出一套房子公司予以提成5000元。餘曉玲於2008年9月10日口頭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但是餘曉玲認爲,自己辭職是因華麗公司單方改變其工作崗位及變更其工資標準,過錯在用人單位,且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爲其參加社會保險及未足額支付加班費。餘曉玲以此向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後又經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但餘曉玲對仲裁和一審判決結果均不滿意,遂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焦點

爭議一:餘曉玲離職公司應否給予補償?

要確定這一點,就要弄清楚公司是否變更了餘曉玲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

華麗公司雖然承認公司推出了新的工作安排方案和提成方案,但認爲並沒有實施。在仲裁階段,餘曉玲申請證人李韻出庭作證,證人證實上述方案有施行。華麗公司聲稱不確認該證人的身份。

市中級法院認爲,華麗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作安排方案上均出現李韻的名字,顯然華麗公司的主張前後矛盾,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其主張不予採信,法院認定上述2個新方案已經實施,而該2個方案的內容顯示華麗公司對餘曉玲的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餘曉玲可以據此要求華麗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賠償金。

爭議二:不籤合同的責任在公司還是勞動者?

華麗公司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餘曉玲不同意簽訂,並提交了其他13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證人的證言。餘曉玲則認爲,在法庭上提交的勞動合同是在餘曉玲案進入仲裁程序後倒籤的,事實的經過是,由於華麗不滿意市勞動局提供的合同文本,曾提出自己搞一個合同文本。但是,這個合同文本在公司人事部門和公司老闆之間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所以就撂了下來,公司員工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市中級法院認爲,即使其他13名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能證明餘曉玲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證人是華麗公司員工,與華麗公司存在利害關係,對其證言法院不予採信。因華麗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其主張,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華麗公司在原勞動合同終止並與餘曉玲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一個月後,未與餘曉玲簽訂勞動合同,華麗公司應加付餘曉玲2008年2月1日至9月10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