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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處理社保糾紛原則

作爲HR,爲員工處理社保問題是最正常不過的了,期間難免會遇到社保糾紛。一旦對某些政策不瞭解,HR可能會爲了某些社保糾紛來回跑,沒日沒夜地查資料。爲了更好的服務廣大HR,小編也轉型啦!今天給大家奉上社保糾紛乾貨!希望能對大家有用!

HR處理社保糾紛原則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五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不同於當事人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具體裁判規則如下:

  一、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且客觀上無法補辦,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注意賠償損失,是將賠償款支付給勞動者;而非補繳社保,將錢交給社保機構。

  二、 企業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

  三、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

因此,對於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

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四、住房公積金糾紛,目前法院的司法慣例是不予受理。

  五、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的,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要求將應當繳納部分以現金的方式補償給個人的,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爲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欠繳社會保險費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係,因用人單位欠繳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六、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建立勞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七、職工代單位繳納保險費後可要求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拒絕爲其繳納社保時,自己繳納個人部分及墊付單位應繳部分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返還爲其墊付的'部分。

  八、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還是勞動關係。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仍爲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用人單位對這類勞動關係享受終止權,但終止勞動關係時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人力資源法律注:這個問題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實務中按照勞務關係處理的居多)。

  九、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的繳納。

商業保險屬於用人單位自願購買範圍,而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商業保險可以作爲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十、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爲保險受益人出資購買商業保險的,在勞動者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勞動者)給付的保險金屬於勞動者或者其合法繼承人。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爲由,來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購買商業保險時,應當以勞動者爲保險標的,以用人單位爲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可以用該保險金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標籤:HR 糾紛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