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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合同糾紛問題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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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社保合同糾紛問題的案例分析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餘某經濟補償金,如需要應當如何支付?

(2)餘某的理由是否都應當得到支持?

【案情】:

餘某(男)2000年進入深圳某製衣廠工作,公司在餘某進廠時僅爲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XX年6月,公司爲餘某參加了養老保險,2007年1月份,公司才爲餘某參加醫療保險。20XX年7月1日,餘某以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爲其參加社會保險爲由,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其理由爲(1)公司沒有在其入職之日起爲其依法參險; (2)公司沒有按照其實際工資爲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購買失業保險。

【案例分析】:

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員工依法參加工傷、醫療、養老、失業四險,女職工還多一生育保險。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XX年1月1日之後,一直沒有爲餘某參加失業保險,按照廣東高院、中院《指導意見》的規定,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合法,但是經濟補償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後的;餘某訴求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三個理由中,僅有最後一個是會得到支持的,前兩個一個是2008年之前的,一個是未足額爲其繳納,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都不會得到支持

【律師建議】:

建議依法爲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否則從20XX年開始,將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