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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償保管合同糾紛案和合同法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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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無償保管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關於無償保管合同糾紛案和合同法習題

王剛是北京一家電腦公司的軟件設計師,公司於20**年7月派他到國外學習半年。因家中餵養有一隻波斯貓,他擔心出國後無人餵養。王剛的同事黎偉得知後自告奮勇,代爲餵養。同時,王剛一臺新買的臺式電腦不方便攜帶,也交與黎偉一併代爲保管。王剛在出國之前一再囑託黎偉要妥善保管電腦並精心餵養波斯貓,黎偉保證一定保管好。王剛走後,黎偉將電腦搬至自己家中,置於書房一陰冷潮溼處,並長期閒置不使用。3個月後,電腦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後電腦已不能再使用,黎偉遂將電腦搬至地下室存放。黎偉的一位女同學特別喜歡王剛的波斯貓,便向黎偉提出將波斯貓帶回家養幾天的請求。黎偉的女同學將波斯貓帶回家後,用一種沐浴露給波斯貓洗澡造成其皮毛脫落。王剛回國後,得知電腦和波斯貓的情況後十分惱火,要求黎偉賠償電腦的損失和波斯貓的醫療費。黎偉認爲自己是出於友情才幫忙代管的,並未收取任何保管費,拒絕賠償王剛的損失。

【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黎偉與王剛之間的保管合同是無償的,所以黎偉只要盡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在本案中,電腦被放置書房,黎偉並未使用;而波斯貓的皮毛脫落是由黎偉的女同學的過失導致的,並非黎偉的過錯所致,故黎偉對王剛所受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爲:黎偉對王剛委託代管的電腦與波斯貓並未盡到注意義務,將電腦置於陰冷潮溼的環境中是電腦損壞的主要原因。因此,黎偉對王剛的電腦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371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黎偉將波斯貓交與他人代管並未徵得王剛的同意,所以黎偉對波斯貓的損失應負全部責任。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無償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應當承擔何種義務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保管場所或方法妥善保管,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在有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在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應盡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義務。當因保管人保管不當致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要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應親自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基於信賴才委託保管人代爲保管保管物的,因此,保管人應親自保管,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管人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一般來說,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而不是使用或取得所有權,因此,保管人原則上不得使用保管物。只有在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基於保管物的性質必須使用時,保管人才能使用保管物。(4)及時返還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保管物。

在本案中,黎偉保管王剛的波斯貓和電腦,並不需要王剛支付保管費,因此,雙方成立無償保管合同關係。黎偉對電腦的毀損存在重大過失,因爲作爲電腦公司的員工,黎偉對電腦的保管注意事項應當清楚,電腦經常使用更有利於維護電腦的功能,而黎偉卻將電腦長期閒置於陰冷潮溼環境中,因此造成了電腦損壞,可以認定黎偉對保管的電腦未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黎偉對王剛的電腦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波斯貓的皮毛脫落損失,根據《合同法》第371條的規定,黎偉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黎偉在事先沒有徵得王剛的同意、事後也沒有通知王剛的情況下,將波斯貓交給第三人保管,對此,黎偉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黎偉應當對擅自轉保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篇二:合同法習題及答案詳解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觀點是正確的()。

A.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爲

B.技術發明是單方法律行爲

C.發現埋藏物是單方法律行爲

D.拾得遺失物是單方法律行爲

2.遺贈扶養協議撫養( )。

A.只能適用《繼承法》,不能適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

D.是債權合同,適用《合同法》

(二)多項選擇題

1.主合同與從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兩個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必然無效

C.主合同的當事人與從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當事人與從合同當事人不能重合

2.豐起商場給張某無償保管一輛自行車;張某借給李某500元錢不要利息;李某把2萬元柑桔交給鐵路部門運輸;鐵路部找木器加工廠加工製作100條長椅,以上四種合同()。

A.第一個合同是實踐合同

B.第二個合同是實踐合同

C.第三個合同是實踐合同

D.第四個合同是實踐合同

3.下列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

A.婚姻協議

B.婚前財產協議

C.婚後財產協議

D.分家財產協議

4.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甲與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

A.屬於法定之債

B.屬於意定之債

C.屬於諾成合同

D.具有相對性

5.下列合同適用《合同法》( )。

A.政府採購合同

B.以懸賞廣告爲要約訂立的合同

C.以招標、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

D.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託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賃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屬於諾成合同又屬於有償合同()?

A.買賣合同

B.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C.租賃合同

D.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合同行爲符合法律行爲的基本特徵,B、C、D項是事實行爲,即非表意行爲,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遺贈扶養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因此是債權合同;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 項選擇題

1.【答案】A C

【理由】

(1)《擔保法》的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排除B項,肯定A項。

(2)作爲從合同 的擔保合同,其擔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因此,肯定C項,否定D項。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 367條 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A項正確。

(2)《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B項正確。

(3)諾成合同是一般狀態,實踐合同是特殊狀態,法律一般只對特殊狀態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貨物運輸合同是實踐合同,因此可以反推運輸合同是 諾成合同。這也符合 理論界的一般認識。故C項錯誤。

(4)D項錯誤,理由與第3點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排除A項。

(2)B、C、D項是關於財產關係的協議,不涉及人身關係,因此適用合同法的規定,B、C、D正確。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於當事人意志建立起來的交易關係(無償合同除外),因此B項正確,排除A項。

(2)買賣合同不要求標的物之交付合同作爲成立或生效的條件,因此屬於諾成合同,故肯定C項。

(3)相對性是指債只對特定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合同之債與其他債一樣,具有相對性,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只在甲、乙之間發生效力,並不及於第三人,故肯定D項。

5.【答案】A、B、C、D

【理由】

(1) A項講了買賣合同的一種類型,B、C、D項講了特殊締約方式。

(2)政府採購合同是債權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適用《合同法》,故A項正確。

(3)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廣告可以構成要約,懸賞廣告是廣告之一種,故B項正確。

(4)招標投標方式和拍賣方式,是競爭締約方法,受《合同法》調整,故故C、D項正確。

6.【答案】A、B、C

【理由】

依據《合同法》第366、406、211條的規定,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互易的本質,是兩個買賣的結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償合同。租賃合同不約定租金,那麼就成爲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買賣合同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有對價的合同。有對價的合同,如無特別規定均爲諾成合同。因此選擇A項。

(2)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爲實踐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項。

(3)租賃合同都是有對價的,都是有償的、諾成性的。因此選擇C項。

(4)保管費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潤,因此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是有償的,但《合同法》特別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因此,排除D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一)單項選擇題

1.贈與合同與無償委託合同屬於( )。

A.雙方法律行爲、諾成法律行爲

B.雙方法律行爲、實踐法律行爲

C.單方法律行爲、實踐法律行爲

D.雙方法律行爲、無償法律行爲、諾成法律行爲

3.甲公司於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約中表示以2000元一噸的價格賣給乙公司某種型號鋼材100噸,甲公司隨即又發了一封快件給乙公司,表示原要約中的價格作廢,現改爲2100元一噸,其他條件不變。普通信件2月8日到達,快信2月7日到達,乙公司兩封信均已收到,但祕書忘了把第2封信交給董事長,乙公司董事長回信對普通信件發出的要約予以承諾。請問,甲、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爲什麼?(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約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約被新要約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約與承諾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發出採購100噸鋼材的要約,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於5月1日寄出承諾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時逢其董事長曠工,5月9日董事長知悉了該信內容,遂於5月10日打電話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承諾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 )?

A.5月1日 4月11日

B.5月8日 4月11日

C.5月9日 4月14日

D.5月10日 4月14日

(二)多項選擇題

1.要約發出以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即不發生效力,或消滅其效力:( )。

A.要約被撤回 B.要約被拒絕

C.要約的有效期限屆滿 D.要約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2.甲農場於7月2日向乙農場發出要約,要賣給乙農場一頭種牛,甲農場要求乙農場15天內答覆。甲農場的要約於7月5日到達乙農場。7月3日,甲農場又給乙農場去信,該種牛對本場意義重大,不能出售,請乙農場原諒,第二封信於7月6日到達。乙農場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農場的一切條件,該回信7月10日到達,甲農場拒絕交貨,請根據已知條件,選擇下列正確的選項()。

A 甲、乙之間的合同不成立,因爲要約已被撤銷

B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爲要約沒有被撤銷

C 甲、乙之間的合同於7月10日承諾到達時成立

D 甲、乙之間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約責任,不能追究其違約責任

4.李某表示要將家中僅有的一頭母牛賣給張某,張某以爲李某要把這頭牛送給自己,李某家中無人,張某就將牛牽回了家,從已知的條件看( )。

A.李、張二人之間的合同未成立

B.應以重大誤解爲由撤銷李、張之間的合同

D.張某的行爲是過失侵權

D.李、張二人之間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10.甲向乙發出要約,乙的下列哪些行爲不發生承諾的效力()

A.附條件地接受要約

B.撤回承諾的通知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C.撤回承諾的通知因送達的原因後於承諾到達,要約人未及時將該情況通知承諾人

D.承諾被依法撤銷

13.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爲要約邀請。

A.寄送的價目表

B.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C.投標邀請書

D.懸賞廣告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爲雙方法律行爲,沒有例外。

贈與合同爲無償法律行爲,無償委託的無償性題幹已經交待。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合同屬於諾成 合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一樣,是諾成 性合同。諾成 性合同爲一般狀況,無償性爲特殊狀況,合同法只對特殊狀況作出規定,如無特殊規定,合同爲諾成合同。

根據以上三點,排除ABC,肯定D項。

3.【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約撤回原要約,故肯定B項。要約撤回後,乙公司無以承諾,故排除C、D項。乙公司董事長未看到快件,不影響該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從快件到達的時間來看,本題不存在撤銷要約的問題,故排除A。

8.【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諾,該信件到達時爲生效的時間。因此5月8日送達是指受送人處於可接收的狀態,不等於受送達人已經看到了承諾通知。送達到相對人的營業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達的完成,或者是送達的終點。因此,該承諾應於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因此,承諾期限應以4月11日開始。 綜上,B項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C

【理由】

要約被撤回,阻止其發生效力,故A項正確。

要約被拒絕,根據《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要約的效力消滅。故B項正確。

要約的有效期屆滿,根據《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要約的效力消滅。

要約人喪失行爲能力,並不必然導致要約效力的消滅,故排除D項。

2.【答案】B、C

【理由】

(1)《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爲準備工作。”甲的要約中有承諾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銷。故排除A項,肯定B項。

(2)根據《合同法》第25、26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故肯定C項。

(3)合同生效,甲方拒絕履行,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的責任。

4.【答案】A、C

【理由】

  篇三:21.保管合同的成立及免費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責任承擔

案情簡介

20**年10月3日,林某騎了一輛助動自行車前往某飯店吃飯。到達飯店後,林某按照飯店保安人員的指示將車停在飯店專門爲客人提供的停車場後即進去就餐,該飯店一直沒有給客人存車憑證的習慣,所以林某也沒有索取。等吃完飯後,卻找不到自己的助動車了。林某找到飯店經理,要求飯店賠償其助動車。而飯店認爲,他們只是爲了顧客的方便纔給顧客提供停車場所的,他們沒有收取任何保管費用,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後林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查明,助動車失竊的原因是由於被告的保安擅自離崗,造成無人看管的局面造成的。法院認爲,儘管被告沒有收取原告的保管費用,但被告是通過顧客的餐飲來獲取利潤的,被告有義務對顧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原告和被告之間的保管合同成立。判令被告賠償林某助動車滅失的損失費。

爭議點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在賓館、飯店等服務場所免費爲顧客提供的停車場所裏發生車輛丟失時,賓館、飯店等服務機構是否應對顧客承擔賠償責任,亦即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對於這種行爲的性質,基本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爲雙方形成的是一種保管合同關係,提供場所的主人就必須對車輛的失竊承擔賠償責任,一種認爲是場地使用關係,提供場地的主人對停放在該場所的車輛沒有保管義務,對車輛的失竊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保管合同原則上爲無償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6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三、保管合同以保管物的保管爲目的,保管合同並不發生保管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

保管人附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86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到被告處就餐,將助動車按照被告保安的指定停放在被告專門爲顧客停車的場所,雙方的保管合同成立。由於被告是爲了吸引顧客而專門爲顧客免費提供停車場所的,所以他們之間成立的是無償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助動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合同中,保管人如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助動車失竊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保安擅自離崗,造成無人看守的局面,從而使得原告的助動車失竊,因此,被告的重大過失不言而喻,應依法承擔助動車免失的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