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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傷鑑定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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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標準作爲工傷認定中較爲重要的部分,一直都備受民衆的關注。那麼,什麼是工傷鑑定,工傷鑑定標準有哪些,工傷鑑定需要經歷那些程序?可能有很多人都不是清楚吧,接下來聘才網小編就爲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瀏覽,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5工傷鑑定新標準
【最新消息】工傷鑑定新標準

一、一級工傷鑑定標準

一級傷殘的`鑑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二、二級工傷鑑定標準

二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三、三級工傷鑑定標準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四、四級工傷鑑定標準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五、五級工傷鑑定標準

五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爲依據)等更多內容。

六、六級工傷鑑定標準

六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七、七級工傷鑑定標準

七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

八、八級工傷鑑定標準

八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

九、九級工傷鑑定標準

九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等更多內容。

十、十級工傷鑑定標準

十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2015工傷十級傷殘鑑定新標準

隨着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14年9月3日發佈,2015年1月1日實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具體如下: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或十級工傷鑑定標準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傷殘達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爲十級傷殘。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中的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 cm2(注:2爲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爲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爲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爲平方);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6)雙眼矯正視力≤0. 8;

17) 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標籤: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