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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工傷鑑定標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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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頒佈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以下簡稱“新標準”)將於1月1日實施。爲做好新標準的平穩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實施修訂後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81號),現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落實。

2016工傷鑑定標準細則

一、新標準實施後,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的勞動能力複覈鑑定、再次鑑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或者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

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覈鑑定、再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鑑定結論的,新標準實施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鑑定級別低於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鑑定結論。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覈鑑定,並在新標準實施後,對該複覈鑑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鑑定級別低於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鑑定結論。

四、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及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複覈鑑定但未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且複覈鑑定級別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複覈鑑定結論的次月起作出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最後一次的鑑定結論確定。


標籤:工傷 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