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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標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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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人身損害傷殘鑑定中只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兩個標準。司法實踐中,對於工傷傷殘等級鑑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這沒有什麼爭議,但是,在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哪個標準進行鑑定,因沒有全國性的統一規定,各地做法不一。對於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筆者以爲,應該比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後者,具體分析如下:

車禍傷殘鑑定標準2016

首先,兩個標準的適用對象及承擔的社會功能不同。前者“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工傷賠償糾紛是基於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在勞動關係中雙方地位不平等,勞動者處於弱勢,故從有利於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工傷賠償具有社會保險福利及賠付標準低的特點,鑑於此,鑑定等級帶有一定的社會優撫性。而後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目的是客觀評價受傷者的傷殘程度。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鑑定等級不含“水分”。而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性質相同,同屬於侵權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故適用後者更符合案件的性質,更能體現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這一特點。

其次,前者在前言中規定該標準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但是,非工傷賠償糾紛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其賠償項目與賠償標準均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而不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賠償。而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的賠償適用的也是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及《侵權責任法》。如果適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定傷殘等級,又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項目與標準進行賠償,顯然得不合邏輯,明顯對一方當事人不利。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在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及賠償項目上也是一致的。故而筆者認爲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人身傷殘程度評定應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最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均屬勞動法規、規章的範疇,而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已排斥其適用。

綜上所述,筆者以爲,既非工傷,又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傷殘等級鑑定依據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鑑定程序如下:

1、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鑑定項目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鑑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2、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檢修、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修、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修、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標籤:傷殘 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