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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傷殘鑑定標準2016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序如下:

手指傷殘鑑定標準2016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或十級工傷鑑定標準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傷殘達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爲十級傷殘。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中的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 cm2(注:2爲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爲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爲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爲平方);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6)雙眼矯正視力≤0. 8;

17) 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症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

39)乳腺修補術後

40)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標籤:傷殘 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