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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合不合格,誰說了算

試用期7.64K

A公司因爲業務需要,通過某知名招聘網發佈了招聘銷售經理的招聘廣告,大致要求如下:

試用期內合不合格,誰說了算

1、本科以上學歷

2、英語水平良好,CET6級以上水平

3、2年以上同行業從業經驗

張某看到了該則招聘廣告以後,向A公司投遞了自己的簡歷,而後,經過面試,張某和A公司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2個月,但是,在使試用期近一週屆滿的時候,A公司通知張某,由於其試用期內未通過考覈,屬不符合錄取條件,因此公司作出辭退決定。張某認爲自己工作認真努力,對公司的辭退決定不服,因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

請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如何審理此案?該公司是否該撤銷對張某的.辭退決定,爲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爲,用人單位作爲實施勞動用工管理的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員工招聘錄用條件、崗位職責描述、考覈標準等相關規章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廣告中未將業績考覈合格作爲明確的錄用條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崗位說明書、考覈標準及考覈過程記錄等在內的規章制度,因此,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以張某試用期未通過考覈,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缺乏制度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