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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能成爲“白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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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試用期,是首先要面對的職場“挑戰”。不過,在職場上,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成了一些無良老闆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

“試用期”不能成爲“白用期”

據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負責人介紹,在日常巡視檢查中他們發現,部分三資、私營企業和餐飲服務業的老闆,爲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想急切上崗的心理,在勞動者“試用期”上玩花活。他們往往以“試用”爲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爲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爲此,勞動保障專家提醒大學畢業生,在“試用期”期間,在把握職場機遇的同時,也要注意瞭解一些勞動法律常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現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這個看似合理的“行規”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爲此,勞動監察部門提醒: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爲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試用期也有最低工資標準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曾經開展過關於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的專項檢查,結果顯示,有一半的用人單位爲了逃避檢查,以試用期爲名不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爲此,該市勞動保障部門強調,畢業生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據有關人士介紹,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因此,原國家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據介紹,天津市目前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爲月薪530元。用人單位有權在這個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標準。凡是低於這個標準的,均屬於侵權行爲,必須糾正。

試用期內有權享受社保福利

有關勞動保障專家特別提醒初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在試用期內,應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權益。

因爲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爲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爲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被解聘

據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爲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正爲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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