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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離職的五險一金問題

2010年3月26日提出的離職申請,因勞動法,因公司需求,因職業道德,決定推遲一個月再走,即4月26日正式離職。昨天卻發現公司並沒有給我繳四月份的五險一金,HR文員的解釋是正常流程公司是不給繳最後一個月的`五險一金的,並且沒有通知個人停保的義務。那是不是我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也可以不給?!請問,是不是有這個說法?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補交?謝謝!

提前一個月離職的五險一金問題

標籤:一金 五險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