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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前一個月離職的要求

現在很多公司都有這樣的規定:就是必須在確定要離職的前一個月,也就是30天的時候給它書面申請;那麼關於這一點我有幾個問題:
1,那是不是說,假如我打算4月1日辦理離職手續,那麼我需要在3月1日的.時候書面提出申請呢???
2,意思就是我可以待到4月1日???
3,還是公司可以讓你在你提出申請之後一個月內的任意時間離職呢,如果是這樣的話,那豈不是對打工者沒有絲毫的權益保障;很多人還是希望通過這一個月來找下一份工作的

有公司規定,如果在這一個月中離職,那麼要扣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金,是否合理?雖然這個已經寫入合同

關於提前一個月離職的要求

標籤: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