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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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請問離職時工資和賠償,以及工齡補足怎麼算呢?

我在深圳工作,是在吉林招聘,然後通過吉林公司到達深圳工作。來時,路費是公司報銷的,現在合同期滿了一年.7月20日到期。因爲工作原因,已經提前半個月和領導提出不再續約,我的'辭職申請表上填寫的辭職原因是合同到期。但是,領導至今未批,也尚爲派人來和我工作交接。我該怎麼辦?設否可以離職時間就可以離開?
我籤的是一年期的固定合同,試用期爲三個月,我看新的勞動法上,籤一年期固定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公司是否有責任?
離職時,公司可否給我一年的工齡補助呢?如果給,金額應該以什麼爲標準?

合同到期,請問離職時工資和賠償,以及工齡補足怎麼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