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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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討論一下,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的關係

3年前剛畢業,找到一份工作,月薪1000!因爲是要去新加坡培訓4~6月,心想學點也好,幹了!同去9人,現只有2人了~!當時簽了3年勞動合同。同時簽了一份培訓合同(公司和個人各留一份)。現問題如下:培訓合同上有一條規定,培訓回國後,在公司服務3年!而勞動合同上有一條關於培訓說明的,若要是賠錢,按已服務年數逐減!我到9月就已服務3年整,但按培訓要求,我應服務到07年2月(04年2月回的國),若不續簽合同,公司要我賠餘下的.5月的錢!我覺得很矛盾,我已經服務3年,爲何還要賠?還是應該賠?各位朋友可否給各意見或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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