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勞動合同屬合同關係還是合作關係?

合同9K

勞動合同屬合同關係還是合作關係?

快遞員趙先生在快遞途中遇車禍受傷,自行支付鉅額治療費後,他以與快遞社具有僱傭關係應屬工傷,把樂幫遍地快遞服務社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6萬餘元。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趙先生與快遞服務社不存在僱傭關係,對趙先生之訴不予支持。而該快遞服務社自願補償趙先生4萬元予以准許。

自2003年起,趙先生在樂幫快遞服務社從事快遞工作。2008年8月8日,雙方簽訂《市內快遞遞送服務代理協議書》約定:雙方爲代理和被代理關係,雙方關係不涉及勞務關係、勞動合同關係等僱傭和被僱傭的權益、責任、義務。雙方按快遞社業務價格的比例分成,其中日件按45%、50%,夜件按63%、70%定。快遞社需在每月15日前,與趙先生結清上月30日前的代理費用。還特別約定趙先生在代理快遞社相關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快遞社無關。

2008年8月14日下午,趙先生駕駛燃氣助動車(車主爲趙先生的妻子名字),在送快遞途中發生單車事故,趙先生因頸部、雙肩關節等多發軟組織損失,入上海多家醫院治療,至同年10月26日出院。除統籌支付的費用外,趙先生承擔治療費用6萬餘元。

2009年8月5日,趙先生以雙方建立系僱傭關係爲由,起訴到法院。審理中經趙先生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趙先生傷情進行了鑑定,結論爲趙先生的後遺症相當職工工傷七級傷殘。

法庭上,快遞社辯稱該快遞社屬於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對快遞業務曾提供兩種方式供趙先生選擇,一種是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快遞社提供交通工具、繳納社會保險並支付工資;另一種是簽訂代理協議,雙方建立合作關係,不提供交通工具、不繳納社會保險,對業務費進行分成。最終趙先生選擇了是簽訂代理協議。強調雙方簽訂的代理協議書合法有效、代理協議書明確的權益、責任和義務,且趙先生以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僅存合作關係,不同意趙先生之訴。

法院查明趙先生從事快遞業務期間,一直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並自行購買意外保險,由快遞社每月按業務價格的50%與趙先生結算。

法院認爲,首先趙先生每月取得的收入,與有勞動關係所取得報酬的特徵並不相符。趙先生付出的勞務,只是他完成代理協議的`組成部分,快遞社支付的費用不具有工資性質,屬業務費分成性質。其次在快遞業務過程中,趙先生一直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再次快遞社不提供經營場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對趙先生進行考勤、考覈等管理。快遞社所受約束均來簽訂的代理協議約定。趙先生系獨立承擔經營風險,雙方並未形成職業性的從屬關係。而快遞社曾向趙先生提供究竟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代理協議選擇時,明確告知簽訂代理協議,雙方不建立勞務關係、勞動合同關係等僱傭和被僱傭關係,趙先生仍選擇簽訂代理協議,遂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僱傭關係,遂作出了判決。

法律小常識:僱傭關係具有以下特點,即當事人之間以直接提供勞務爲目的,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接受勞動的一方指定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動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組成部分。

當今,社會上的一些快遞服務社較多屬於非正規就業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是指組織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通過開發社區服務業、家庭工業和工藝作坊等小型製作業,爲單位提供社會化服務等進行生產自救,以獲得基本收入和社會保障的一種社會非正規就業組織。非正規就業是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一種就業形式。目前,非正規就業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標籤:勞動合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