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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挖原公司“牆腳”侵犯經營祕密賠3萬

一公司員工離職後自己開了一家公司,與原公司的經營範圍一致,並且向自己的客戶發送報價單尋求合作。原公司以侵害經營信息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最終判決離職員工侵犯原公司經營祕密,賠償原公司3萬元。

離職員工挖原公司“牆腳”侵犯經營祕密賠3萬

2008年,周某與一家模具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小周在任職期間對技術、客戶資料等要保密。2010年5月,周某從該模具公司離職。不久,周某自己開了一家公司,經營的項目與原來的模具公司一致。2011年5月,周某向一家經銷商發送了一份報價單。而這家經銷商也是周某原來模具公司的客戶。因此,模具公司認爲周某侵害了其經營信息,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模具公司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保護的信息不爲公衆所知悉,也無充分證據證明周某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模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再次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模具公司與經銷商之間形成了穩定的交易關係,除公司地址等一般公知信息外,兩公司在長期往來過程中就產品報價、交易習慣等具體事項的協商和確認,需經過長期積累方能形成,而這些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不經過努力,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獲得,具有區別於公共信息的特定性。因此,法院認爲模具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受到相應的保護。周某在自己公司成立後提供給經銷商的報價單,在產品價格、交易習慣等方面,與模具公司主張保護的相關客戶信息並無實質差異,且周某未對經銷商信息的來源作出合理解釋。由此,二審法院判決周某立即停止侵犯模具公司客戶信息商業祕密,賠償模具有限公司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