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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培訓協議,辭職需要賠償培訓費用麼?

他們爭議焦點在於:在雙方未就培訓事項簽訂協議也未約定服務期限的情況下,辭職是否應當承擔賠償公司培訓費用的責任?在這方面,勞動部門是有明確答覆意見的。

未籤培訓協議,辭職需要賠償培訓費用麼?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根據該規定,勞動關係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及服務期限,而用人單位已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出資培訓費用,其標準爲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公司報銷了袁某的培訓費用,可以認定公司出資對袁某進行了培訓;雙方未就培訓後的服務期進行約定,按規定可以作五年服務期計算;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袁某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袁某經公司培訓後工作一年即提出辭職,實際上造成了公司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袁某賠償培訓費損失;培訓費損失的計算,應按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的規定進行。因此,袁某按規定應當賠償公司的培訓費損失,應支付的培訓費用爲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