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防跳槽能留一半年終獎年後發嗎
單位想通過扣押年終獎的辦法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職工不離職,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在次年五月份發也不妥當。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覈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覈週期期滿時結算。”只要規定年終獎也是按考覈週期兌現,就應在年終或考覈週期期滿時結算。
張鑫(化名)目前在浙江一家傳媒集團工作。和許多單位不同,他平時的薪水和待遇並不出衆,但是每到年關,他就會成爲讓周圍朋友和親戚羨慕的對象,除了五花八門的購物卡和消費券,還有四萬甚至更多的獎金。
張鑫到現在這家單位已經工作兩年多了,“如果已經是正常入職的人,幹滿第一年,估計也能拿到四萬的年終獎,幾乎算是一年工資的一半。”有人戲稱,他們每年年終獎光扣掉的稅額,就可能比很多單位發的年終獎還要高。
面對每到年終突如其來的一筆“鉅款”,張鑫他們看得很淡,覺得這無外乎是單位將工資分成了幾份,其中一部分正好是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了而已。他們覺得,年終獎是自己應得的`待遇。
不過,這筆錢並不是一次性直接付給他們的,每年的年終獎都是分兩筆發,過年前發一半,年後再發另一半。不過這兩年,年後的那一半年終獎發的時間越來越往後延,基本都要到第二年的五月份了,第二筆錢纔會發到大家手上。
單位這樣做的目的,無外乎是擔心員工們會在年底拿到錢就辭職跳槽。新快報記者瞭解到,不光是張鑫他們的單位,靠年終獎金來綁住員工的腿腳,減小年底跳槽高峯所帶來的影響,已經成爲很多企業公開的“潛規則”。
但是這種潛規則真的合理嗎?
年終獎不是“留人獎”
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天冊律師事務所胡泉律師表示,單位想通過扣押年終獎的辦法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職工不離職,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在次年五月份發也不妥當。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覈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覈週期期滿時結算。”只要規定年終獎也是按考覈週期兌現,就應在年終或考覈週期期滿時結算。
胡泉律師提醒說,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支付剋扣或拖欠工資額的25%的補償金。
知識拓展: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裏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單位就應按時足額發放。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七條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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