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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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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什麼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 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範圍擴大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惠期間順延一年

財稅〔2014〕34號)規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財稅〔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爲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爲: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但是,對於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範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爲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爲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數據或信息,更不能爲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4預繳政策發生變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標準進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填報新的預繳申報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啓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發佈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爲便於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