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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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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下面聘才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範圍擴大了

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務〔2015〕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優惠期間順延一年

財稅〔2014〕34號)規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財稅〔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3.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爲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 公式爲: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但是,對於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範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爲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爲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數據或信息,更不能爲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4.預繳政策發生變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標準進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5.填報新的預繳申報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啓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發佈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爲便於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

Q&A

Q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A 3月13日,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爲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3月18日,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就貫徹落實具體徵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Q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麼?

A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Q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麼變化?

A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爲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Q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A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同樣繼續適用於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用定率徵稅和定額徵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Q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A爲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Q查賬徵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A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爲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Q覈定徵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A覈定徵收有定率徵稅、定額徵稅二種方式。採用定率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採用定額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稅辦法。

Q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A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Q預繳時按照小微企業享受了所得稅優惠,年度彙算清繳時發現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如何進行彙算清繳?

A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Q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序有什麼變化?

A以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需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爲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今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覈批准和專門備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覈定徵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覈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覈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上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稅率申報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的幾個問題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爲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題引】

近日,朋友羣裏有人提出一個諮詢問題:某小型微利企業年度中間發生終止經營活動、進入清算註銷程序,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申報?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引發了爭論,那麼小微企業發生當年度既有正常經營活動,又有清算註銷究竟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年度中間企業發生終止經營活動,正常經營期與清算期是否應該分開覈算、分別計算申報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爲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爲一個納稅年度。”因此,企業當年度發生終止經營活動,並進行清算註銷的,從年初到清算結束不能作爲一個納稅年度進行計算,而應該分爲兩個納稅年度分別計算,即從年初到經營活動終止之日止(即正常經營期)爲一個獨立納稅年度,從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結束之日止(即清算期)爲另一個獨立納稅年度。

正常經營期結束後應及時辦理納稅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明確要求自開始清算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清算結束後,企業辦理清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進行清稅處理,無需彙算清繳。

二、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企業進入清算期間,表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終止,其取得的清算所得已不是正常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已經不存在,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條件,所以清算所得不再區分什麼性質的企業,清算所得應一律適用法定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種觀點認爲,清算期作爲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對清算所得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解決這個問題要從三個方面分析:

第一,小微企業是否有正常經營期和清算期的劃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⑴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⑵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微企業適用對象中除了行業性限制外,只規定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條件,沒有對所處期間的限制。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小微企業對象是什麼?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三,企業所得稅申報口徑是否相一致?

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年度申報表和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均將“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列在“減(免)企業所得稅額”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綜上分析,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企業清算期間沒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適用期限和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區間。

1、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四、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所得稅清算對備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確要求。

1、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局未對備案時限和資料作進一步說明。浙江省國稅局規定,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當對清算事項自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附送下列資料:

⑴企業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⑵清算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⑶清算方案;⑷成立清算組的,還應提供清算組成立文件。

2、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3、企業應在辦妥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稅控設備等後,方能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另外,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註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後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

清稅完畢後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並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企業持《清稅證明》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