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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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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爲“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在實務中被稱爲“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半徵稅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爲20萬元。剛剛發佈的財稅〔2015〕99號文件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二、納稅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爲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爲一個納稅年度。

三、新政對2015年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由於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稅〔2015〕99號文件則規定從2015年10月起,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徵稅優惠,那麼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徵稅優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爲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徵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