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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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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日,市地稅局公佈,由於近期小微企業減稅紅利頻繁,稅務部門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系統中增設了提示頁面。如果企業填報所得稅數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申報系統自動提示其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確保企業不會錯過這一減負紅利。

北京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爲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爲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作出進一步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爲了讓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開始,將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10萬元,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4〕58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口徑介紹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低稅率政策(減按20%徵收)以及減半徵稅政策(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除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四)對上年度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或等於0的企業,凡在當年預繳時獲利(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實際利潤額大於0),預繳期間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相關規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上一納稅年度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小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的辦稅流程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覈批准。但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真實準確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全年平均人數)”、第46行“資產總額(全年平均數)”及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 其他企業)”,將其作爲備案資料報送,不需另行報送其他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一)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小貼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

(二)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小貼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

五、小型微利企業的管理要求

(一)對於已經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企業,原則上不對其一季度預繳申報進行調整。即:對於已經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企業,凡是符合上述政策口徑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凡是不符合上述政策口徑的企業,不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但已經享受的,少繳的企業所得稅應在以後季度預繳時進行補繳。

(二)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並及時填寫退稅申請文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將覈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且預繳時已享受優惠政策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據瞭解,今年上半年,北京地稅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爲1.8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0.56億元,政策享受面達100%;今年1-7月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小微企業共57萬戶,免徵營業稅5.2億元;小微企業減免印花稅39.7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