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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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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34條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條文註釋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兩層含義:其一,行爲人的行爲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爲,不能構成本罪;其二,必須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包括人身組織的損害和身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損害兩個方面;損害的程度可以分爲輕傷、重傷、致人死亡三個層次。實踐中,對於傷害結果的鑑定,應以傷害當時的傷勢同治療後的.結果相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量,同時也應兼顧受傷部位同被害人職業的關係等因素。本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分爲兩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已滿十六週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已滿十四周歲的人就應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爲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對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爲人在實施行爲時,對他人是死是傷均是持放任態度,應當根據行爲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擊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綜合考查,以確定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還是損害他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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