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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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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安全車距及禁止超車情形】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爲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條文註釋

所謂“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指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後車與前車之間,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和路面情況,保持在緊急情況下,隨時可以採取緊急制動停車的距離,不至於與前車發生碰撞或摩擦。

本條分四項規定了不得超車的情形。其中,因左轉彎、超車使用的都是靠左邊的第1條或者第2條車道,而掉頭使用的是最左邊的第1條車道,這樣在前車實施左轉彎、掉頭、超車行爲時,後面的車輛如果實施超車行爲,必然會與前車相碰撞,所以,此種情況下禁止超車。第2項中的“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車輛時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即所謂“三點會車”的情況,也易發生相撞事故。此外,法定的四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具有道路優先通行權,因此也不得超越。最後,第4項中列舉了容易出現危險的不具備超車條件的地段,並禁止在這些地點超車。